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格行资产被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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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格行资产被警示
2024-03-08 14:24:00
中国网财经3月8日讯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一则关于对湖南格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对湖南格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行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警示函显示,湖南证监局在私募现场检查中发现格行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1.未有效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
  2.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3.未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资料。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格行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文章来源:中国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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