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数据治理强监管:五部门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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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数据治理强监管:五部门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
2023-09-04 16:03:00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货币经纪公司数据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谈到《通知》出台的背景,兴业研究公司金融监管高级研究员任图南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货币经纪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拓展了应用金融数据获利的商业模式,该模式需要对金融市场报价和交易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流转等,理应受到相应的数据监管。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数据安全治理是监管关注重点,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第三方合作中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央行也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受访人士指出,金融行业数据治理需要监管层面和机构自身的共同推动。
  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
  《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与业务发展目标相适应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经纪人员执业规范性管理,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开展数据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保障数据服务安全稳健开展。
  在数据治理方面,《通知》指出,货币经纪公司应加强数据治理,确保数据安全;同时,规范提供数据标准,提高数据服务质量。《通知》明确了可接受数据服务的机构范围,要求加强合作管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数据使用。
  关于数据提供,《通知》指出,货币经纪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数据来源于其经纪业务的原始数据,原始数据仅限于在撮合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信息,包括交易机构为获得货币经纪公司的经纪服务而提供的原始报价信息和交易机构之间最终达成的成交意向价格信息;同时,《通知》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按市场化原则与金融信息服务商等商业机构开展数据服务合作,对数据服务合作方建立并实施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确保其依法合规使用和管理数据。在与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数据使用方签订的协议中,货币经纪公司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数据安全、数据展示、加工使用、再次分发、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任图南分析,《通知》参照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中对于数据收集中的“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结合各类数据监管规则的相关原则,明确了货币经纪公司应履行数据收集与使用前的“授权同意”“匿名提供”等原则,并在数据安全、数据质量等方面对货币经纪公司提出明确的要求。
  “货币经纪公司在此次《通知》下发后需要满足更多、更高的监管要求,但对其业务模式的影响较小。这主要是因为《通知》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提供数据的机构范围较广,包括金融基础设施、估值类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三大类别,基本覆盖其原本的服务机构。”任图南说。
  行业数据治理体系亟待完善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要素的价值凸显,这其中,金融数据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步上升。
  例如,7月份,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各银保监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下发《关于加强第三方合作中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科技风险统筹管理,要将数字生态合作纳入到银行保险机构的外包风险管理范围,加强统筹管理,科技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加强外包合作的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加强风险评估和事件处置。
  央行关于《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征求意见稿》细化明确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安全合规底线要求,填补本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空白,指导数据处理者优质高效合规开展中国人民银行业务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保障消费者和企业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数字金融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黄国平指出,当前,我国金融数据治理体系尚处于立足于微观机构层面,以提升数据质量为中心,以管控微观金融风险和提高自身竞争力为目的的封闭式治理发展阶段。诚然,机构层面上的金融数据治理在防范微观金融风险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金融数字化发展,微观层次上的封闭治理体系在防范行业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日益无能为力。为此,政府和监管部门需要从维护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高度,将建设共享、共治的金融数据治理体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金融行业和机构转变发展理念,促进金融数据治理在行业和市场层面上合作共赢。
  对于机构而言,IDC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指出,金融业数据治理正在进入全新阶段,但是也伴随着困难,其中包括,数据治理整体战略规划与项目落地之间的衔接、数据确责、数据的持续运营、数据治理工作的价值衡量、数据治理工作与业务应用的结合、寻找适合金融机构自身的数据治理路径等难题。
(文章来源: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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